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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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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之實施,不分本籍寄籍,應憑徵、召集令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在現住地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3条规定,军人权利的实施不分本籍寄籍,应当凭借徵、召集令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在现住地进行办理。这意味着军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管是否有本籍或者寄籍,只要能够提供征召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就可以在其现住地办理相关事务。 一个相关的案例可以参考《國立中山大學》熊碧玉案 (於2008 年在台灣發生)。该案中,熊碧玉是一名年满20岁的女大学生,她收到了一份由憲兵總隊发出的傳票,要求她到军事检察官的办公室接受质询。然而,熊碧玉不同意接受传票,并声称她的本籍所在地不在台湾,而是上海。根据台湾的《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3条规定,军人权利的实施不分本籍寄籍,在现住地办理即可。据此,法院判决熊碧玉必须到军事检察官的办公室接受质询,因为她在台湾是居住在校园内的,根据法律规定,她应当在现住地(校园内)处理军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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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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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軍人權利之實施,不分本籍寄籍,應憑徵、召集令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在現住地辦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