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各項權利如須分先後順序時,依現役軍人、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家屬、遺族、後備軍人除 (免) 役者順序行之,如身分相同者,依左列順序:
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
二、服役期間較長者。
三、家庭收入較低者。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37–40共 4 條
實施軍人權利之辦理機關於每年度終了,應將辦理情形層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分別彙轉關係部會備查。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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