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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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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之實施,由左列機關分別辦理之: 一、有關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事項: (一) 中央由教育部主管,內政、國防兩部協管。 (二) 省由教育部主辦,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主辦,兵役處及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三) 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教育局 (科) 辦理,兵役科及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二、有關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事項: (一) 中央由內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依有關法令規定分別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 (二)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兵役處主辦保留底缺、年資及復職事項,社會局主辦輔導就業事項;人事處及其他有關廳處局與軍、師、團管區司令部依職權協辦。 (三) 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兵役科主辦保留底缺、年資及復職事項,社會局 (科) 主辦輔導就業事項;人事室及其他有關局科與團管區司令部依職權協辦。 三、有關軍人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之扶助事項: (一) 中央由內政部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 (二)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兵役處主辦,社會局及其他有關處局與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三) 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兵役科辦理,社會局 (科) 及其他局科與團區司令部協辦。 四、有關殘廢軍人之安置及資送事項: (一) 中央由內政、教育、國防三部及輔導會分別主管,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 (二)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兵役處及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分別主辦,其他有關處局協辦。 (三) 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教育局 (科) 、社會局 (科) 、兵役科及團管區司令部辦理,其他有關局科協辦。 五、有關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其子女之教養事項: (一) 中央由教育、內政兩部分別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二)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兵役處分別主辦,其他有關處局及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三) 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教育局 (科) 、兵役科分別辦理,其他有關局科及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六、有關死亡軍人之葬祭及表揚事項: (一) 中央由內政部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 (二)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兵役處主辦,其他有關處局及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三) 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兵役科辦理,其他有關局科及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4條,軍人權利的實施由不同的機關分別辦理。以下是每個條款的解釋: 一、有關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事項: 根據該條款,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的事項由不同機關主辦和協辦。例如,中央由教育部主管,內政部和國防部協管;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主辦,兵役處和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辦;縣(市)由縣(市)政府教育局(科)辦理,兵役科及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二、有關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事項: 該條款訂定了有關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的事項由不同機關主辦和協辦。例如,中央由內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會)根據法令分別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兵役處主辦保留底缺、年資及復職事項,社會局主辦輔導就業事項,人事處及其他有關廳處局與軍、師、團管區司令部依職權協辦;縣(市)由縣(市)政府兵役科主辦保留底缺、年資及復職事項,社會局(科)主辦輔導就業事項,人事室及其他有關局科與團管區司令部依職權協辦。 三、有關軍人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之扶助事項: 根據該條款,有關軍人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的扶助事項由不同機關主辦和協辦。例如,中央由內政部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兵役處主辦,社會局及其他有關處局與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辦;縣(市)由縣(市)政府兵役科辦理,社會局(科)及其他局科與團區司令部協辦。 四、有關殘廢軍人之安置及資送事項: 根據該條款,有關殘廢軍人之安置及資送的事項由不同機關主辦和協辦。例如,中央由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及輔導會分別主管,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兵役處及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分別主辦,其他有關處局協辦;縣(市)由縣(市)政府教育局(科)、社會局(科)、兵役科及團管區司令部辦理,其他有關局科協辦。 五、有關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其子女之教養事項: 該條款規定了有關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其子女之教養的事項由不同機關主辦和協辦。例如,中央由教育部、內政部分別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兵役處分別主辦,其他有關處局及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辦;縣(市)由縣(市)政府教育局(科)、兵役科分別辦理,其他有關局科及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六、有關死亡軍人之葬祭及表揚事項: 根據該條款,有關死亡軍人之葬祭及表揚的事項由不同機關主辦和協辦。例如,中央由內政部主管,國防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署協管;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兵役處主辦,其他有關處局及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辦;縣(市)由縣(市)政府兵役科辦理,其他有關局科及團管區司令部協辦。 以上是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4條進行逐條釋義的結果。

  • 法令名詞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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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軍人權利之實施,由左列機關分別辦理之: 一、有關學生保留學籍及優先就學事項: (一) 中央由教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