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服役之軍人因負傷或患病成為殘廢、機障、痼病,經鑑定不堪再行服役者,由國防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就養規定者,送輔導會安置榮家養老終身。
二、現役期滿留醫病患仍須繼續就醫者,送其所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送地方醫院繼續治療。
三、輕殘或病癒者資送回鄉,並通知有關機關。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四節 殘廢軍人之安置
§ 17–21共 5 條
輔導會對國防部移送之就養人員,如志願而適於就業者,得先予技能訓練或即按其體能狀況優先輔導就業。
內政部對國防部移送安置之殘廢軍人,視其數量分配於中央直轄機關或地方政府分別安置適合其體能之工作,但其分配以各回本籍為原則。
殘廢軍人志願就學者,憑殘障證件向教育部或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申請依所訂退伍軍人就學辦法輔導復學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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