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服役之軍人因負傷或患病成為殘廢、機障、痼病,經鑑定不堪再行服役者,由國防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就養規定者,送輔導會安置榮家養老終身。 二、現役期滿留醫病患仍須繼續就醫者,送其所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送地方醫院繼續治療。 三、輕殘或病癒者資送回鄉,並通知有關機關。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了在營服役的軍人因負傷、患病而成為殘廢、機障、痼病,且經鑑定不適合再行服役時,由國防部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符合就養規定者,送輔導會安置在榮家養老終身。 2. 現役期滿仍需繼續就醫的病患,則將其送至所屬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地方醫院繼續治療。 3. 若是輕微的殘廢或已病癒者,則會安排他們回鄉,並通知相關機關。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軍人權利實施辦法」。根據這個條款,國防部有責任根據軍人的傷病情況進行辦理,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安置在榮家養老、繼續就醫還是回鄉。根據這項法條,軍方會根據軍人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 範例: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17條,如果一位在營服役的軍人因負傷而成為殘廢,且經鑑定不適合再行服役,那麼國防部會依據該法條的規定將其送往輔導會安置在榮家養老終身。這樣的安置措施可以確保該軍人得到有效的照顧和支持,以應對他們在軍隊服役期間所受的傷害和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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