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營服役之軍人因負傷或患病成為殘廢、機障、痼病,經鑑定不堪再行服役者,由國防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就養規定者,送輔導會安置榮家養老終身。 二、現役期滿留醫病患仍須繼續就醫者,送其所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送地方醫院繼續治療。 三、輕殘或病癒者資送回鄉,並通知有關機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