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18

快速跳轉

輔導會對國防部移送之就養人員,如志願而適於就業者,得先予技能訓練或即按其體能狀況優先輔導就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輔導會對於國防部移送過來的就養人員,如果他們願意並且適合就業,輔導會可以先給予他們技能訓練,或是依據他們的體能狀況優先輔導他們就業。 範例:根據最新的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8 條,如果一位就養人員表示願意找到工作並且具備相應的能力,輔導會可以提供他們相關的技能訓練,幫助他們更好地適應就業環境。另外,如果他們的體能狀況比較好,輔導會也會優先考慮將他們安排就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輔導會對國防部移送之就養人員,如志願而適於就業者,得先予技能訓練或即按其體能狀況優先輔導就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