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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政部對國防部移送安置之殘廢軍人,視其數量分配於中央直轄機關或地方政府分別安置適合其體能之工作,但其分配以各回本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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