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軍人志願就學者,憑殘障證件向教育部或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申請依所訂退伍軍人就學辦法輔導復學就學。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了殘廢軍人志願就學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殘廢軍人可以凭借殘障證件向教育部或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申請退伍軍人就學辦法的輔導復學就學。這表示殘廢軍人可以獲得教育部或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的支持,以依法回到學校接受教育。 範例:一位殘廢軍人提出了就學申請,並提供了相關的殘障證件。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教育部或當地教育主管機關將對其申請進行審核,並根據退伍軍人就學辦法的規定,提供相應的輔導和支持,使其能夠繼續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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