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職就業者,以各回本業為原則,於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經保留底缺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保留底缺證明書逕向原機構請求復職,如原機構已不存在或改組者,得向其上級機關或同業公會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二、聘僱人員及定期契約工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保留工作證件,逕向原機構申請繼續聘僱,如原機構之工作已不存在時,得向當地之社會局 (科) 申請輔導就業。 三、原無職業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原底缺免保留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分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