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9

快速跳轉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職就業者,以各回本業為原則,於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經保留底缺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保留底缺證明書逕向原機構請求復職,如原機構已不存在或改組者,得向其上級機關或同業公會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二、聘僱人員及定期契約工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保留工作證件,逕向原機構申請繼續聘僱,如原機構之工作已不存在時,得向當地之社會局 (科) 申請輔導就業。 三、原無職業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原底缺免保留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分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軍人志願復職就業的程序和條件。根據該條規定,軍人在所服役期滿退伍後三個月內,可以根據以下規定辦理就業: 1. 對於原經保留底缺的人員,應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和保留底缺證明書向原機構申請復職。如果原機構已不存在或改組,可以向上級機關或同業公會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2. 對於聘僱人員和定期契約工,應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和保留工作證件向原機構申請繼續聘僱。如果原機構的職位已不存在,可以向當地社會局(科)申請就業輔導。 3. 對於原無職業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而免於保留底缺的人員,應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根據上述法條,退伍軍人根據自己的情況,可以依法向相應的機關或單位申請復職或就業輔導。

  • 復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職就業者,以各回本業為原則,於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