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職就業者,以各回本業為原則,於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經保留底缺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保留底缺證明書逕向原機構請求復職,如原機構已不存在或改組者,得向其上級機關或同業公會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二、聘僱人員及定期契約工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保留工作證件,逕向原機構申請繼續聘僱,如原機構之工作已不存在時,得向當地之社會局 (科) 申請輔導就業。 三、原無職業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原底缺免保留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分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軍人志願復職就業的程序和條件。根據該條規定,軍人在所服役期滿退伍後三個月內,可以根據以下規定辦理就業: 1. 對於原經保留底缺的人員,應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和保留底缺證明書向原機構申請復職。如果原機構已不存在或改組,可以向上級機關或同業公會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2. 對於聘僱人員和定期契約工,應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和保留工作證件向原機構申請繼續聘僱。如果原機構的職位已不存在,可以向當地社會局(科)申請就業輔導。 3. 對於原無職業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而免於保留底缺的人員,應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根據上述法條,退伍軍人根據自己的情況,可以依法向相應的機關或單位申請復職或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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