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政主管機關對前條第三款人員請求輔導就業時,依傷殘軍人及服役時間長短之順序,參照原有職業,志願及軍中習得專長,分別就適當機構優先安置或輔導就業。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10條是指當軍人請求輔導就業時,社政主管機關應依照傷殘程度和服役時間的長短,參考軍人原有的職業、志願和在軍中所學的專長,分別提供優先安置或輔導就業的服務。根據法令,軍人在輔導就業時,應優先考慮其原有職業和在軍中所學的專長,以便能找到適當的工作機構或職位進行安置或輔導就業。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站: https://www.va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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