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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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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主管機關對前條第三款人員請求輔導就業時,依傷殘軍人及服役時間長短之順序,參照原有職業,志願及軍中習得專長,分別就適當機構優先安置或輔導就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10條是指當軍人請求輔導就業時,社政主管機關應依照傷殘程度和服役時間的長短,參考軍人原有的職業、志願和在軍中所學的專長,分別提供優先安置或輔導就業的服務。根據法令,軍人在輔導就業時,應優先考慮其原有職業和在軍中所學的專長,以便能找到適當的工作機構或職位進行安置或輔導就業。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站: https://www.vac.gov.tw/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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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社政主管機關對前條第三款人員請求輔導就業時,依傷殘軍人及服役時間長短之順序,參照原有職業,志願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