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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政主管機關對前條第三款人員請求輔導就業時,依傷殘軍人及服役時間長短之順序,參照原有職業,志願及軍中習得專長,分別就適當機構優先安置或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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