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職就業之職工收到復職或就業之通知後,無故逾三個月不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1 條,軍人復職或就業之職工收到復職或就業通知後,如果無故逾三個月不報到,則會視為自行放棄復職或就業的權利。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收到復職通知後,但在三個月內都沒有到工作場所報到,那麼根據這個條款,他將被視為放棄了復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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