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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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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職就業之職工收到復職或就業之通知後,無故逾三個月不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1 條,軍人復職或就業之職工收到復職或就業通知後,如果無故逾三個月不報到,則會視為自行放棄復職或就業的權利。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收到復職通知後,但在三個月內都沒有到工作場所報到,那麼根據這個條款,他將被視為放棄了復職的權利。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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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復職就業之職工收到復職或就業之通知後,無故逾三個月不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