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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或公私營事業機構對保留底缺之軍人請求復職時,以復其原職位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轉任其同等職級與薪資之職位。 原機關已不存在或改組者,其上級機關或機構或主管機關或同業公會,應依其所持有之保留底缺證件,就同類性質之機構,安置於同等職級薪資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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