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或公私營事業機構對保留底缺之軍人請求復職時,以復其原職位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轉任其同等職級與薪資之職位。 原機關已不存在或改組者,其上級機關或機構或主管機關或同業公會,應依其所持有之保留底缺證件,就同類性質之機構,安置於同等職級薪資之職位。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12條主要討論了對於保留底缺的軍人請求復職時的處理原則。根據該條規定,機關或公私營事業機構應優先考慮復原原職位,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轉職至同等職級與薪資的職位。 在原機關已不存在或改組的情況下,其上級機關或機構或主管機關或同業公會應根據保留底缺證件,將軍人安置於同等職級薪資的機構或職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因服役結束而被解聘,他可以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12條請求復職。如果原機關已不存在或改組,則該軍人可以根據保留底缺證件,在同等職級薪資的機構或職位上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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