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視為不能維持生活。 一、無工作能力及財產收益者。 二、工作及財產收益不能維持最低生活者。 三、無財產收益雖有工作能力但無就業機會而告失業者。
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視為不能維持生活。 一、無工作能力及財產收益者。 二、工作及財產收益不能維持最低生活者。 三、無財產收益雖有工作能力但無就業機會而告失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