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視為不能維持生活。 一、無工作能力及財產收益者。 二、工作及財產收益不能維持最低生活者。 三、無財產收益雖有工作能力但無就業機會而告失業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