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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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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視為不能維持生活。 一、無工作能力及財產收益者。 二、工作及財產收益不能維持最低生活者。 三、無財產收益雖有工作能力但無就業機會而告失業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3 條,現役軍人家屬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被視為不能維持生活: 1. 無工作能力及財產收益。 2. 工作及財產收益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準。 3. 雖有工作能力但無法找到就業機會而失業。 依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軍人家屬的生活扶助取決於他們的工作能力和財產收益是否無法維持生活。如果他們符合上述情形,則有資格獲得生活扶助。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現役軍人的配偶因殘疾而無法工作,並且沒有任何財產來源維持生活,則根據這項法規,他們將有資格獲得生活扶助。 參考資料: - 兵役法 -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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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視為不能維持生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