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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役軍人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一、遭遇天災或人禍致無法生活者。 二、配偶因分娩不能工作,致生活無著者。 三、有工作能力之家屬死亡或患重病惡疾六個月內不能痊癒致全家生活無法維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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