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家屬之扶助,由地方政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依其家庭狀況區分等級,就其生活所必需,予以現金或實物之扶助,並應以維持其最低生活為原則。 二、有第十三條第三款之情形者,應扶助其自營職業或就公私營事業機構優先安置,俾能自給自足。但在安置尚未實現時,比照前款辦理。 三、有第十四條各款之情形之一者,應視其事故,酌予一次現金或實物之救助。
軍人家屬之扶助,由地方政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依其家庭狀況區分等級,就其生活所必需,予以現金或實物之扶助,並應以維持其最低生活為原則。 二、有第十三條第三款之情形者,應扶助其自營職業或就公私營事業機構優先安置,俾能自給自足。但在安置尚未實現時,比照前款辦理。 三、有第十四條各款之情形之一者,應視其事故,酌予一次現金或實物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