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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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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及公私營事業機構 (包括廠場公司行號) 對職工應徵召服兵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職工「保留底缺證明書」 (聘僱人員及定期契約工發給保留工作證件) ,其有效期間以職工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 二、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造具保留底缺或保留工作名冊,陳報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案,並以副本抄送應徵召職工戶籍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 (兵役科) ;私營事業機構造具保留底缺或保留工作名冊送各該同業公會,再由同業公會彙列名冊陳報當地社會局 (科) ,並以副本抄應徵召職工戶籍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如公私營事業機構未參加同業公會者,其名冊免送同業公會,應逕送當地社會局 (科) 。 三、已錄取或聘派當未到職者,視同現職職工保留工作,並比照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 前項「保留底缺證明書」「保留工作證件」及「保留底缺或工作名冊」格式由內政部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8條,機關、學校及公私營事業機構對於應徵召服兵的職工,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發給職工「保留底缺證明書」或「保留工作證件」。保留底缺證明書適用於聘僱人員及定期契約工,其有效期間以職工所服法定役期期滿後三個月為限。 2. 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編制保留底缺或保留工作名冊,並向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案。私營事業機構則應向該同業公會提供保留底缺或保留工作名冊,再由同業公會彙編名冊並向當地社會局備案。若不參加同業公會的私營事業機構,則名冊可直接送交當地社會局。 3. 已錄取或聘派但尚未到職的職工,視同現職職工保留工作,並按照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辦理。 前述的「保留底缺證明書」、「保留工作證件」以及「保留底缺或工作名冊」的格式由內政部規定。

  • 具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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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機關學校及公私營事業機構 (包括廠場公司行號) 對職工應徵召服兵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