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之學生應徵召服兵役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學生「保留學籍證明」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其有效期間,以學生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 二、造具「保留學籍名冊」及「保留入學資格名冊」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前項「保留學籍證明書」「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保留學籍名冊」及「保留入學資格名冊」格式,由教育部規定。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於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之學生應徵召服兵役者,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發給學生「保留學籍證明」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學生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後三個月為限。 二、編製「保留學籍名冊」及「保留入學資格名冊」,並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保留學籍證明書」、「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保留學籍名冊」及「保留入學資格名冊」的格式由教育部進行規定。 根據上述法規,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於已入學或已取錄但尚未入學之學生應徵召服兵役者,需要提供相對應的「保留學籍證明」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以保留學生的學籍或入學資格。這樣的證明文件的有效期間為學生所服法定役期期滿後三個月。此外,還需要準備「保留學籍名冊」及「保留入學資格名冊」,並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具體的證明書和名冊的格式,則由教育部進行規定。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一名學生在大學就讀期間接到徵召入伍的通知。學校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向該學生發給「保留學籍證明」,證明該學生的學籍將被保留。該證明文件將在學生完成法定役期後三個月內生效。學校還需要編製「保留學籍名冊」,並報送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備案。這樣,該學生可以在退伍後順利回到原本的學校繼續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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