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學、就學者,於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經保留學籍及入學資格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前條規定證明書,逕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如原學校已不存在時,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學。 二、原非在校學生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原願學籍或入學資格已免保留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 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前項軍人原係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其同等學校學歷、其復學、就學已超過法定學齡者,得申請補習教育或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