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學、就學者,於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經保留學籍及入學資格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前條規定證明書,逕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如原學校已不存在時,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學。 二、原非在校學生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原願學籍或入學資格已免保留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 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前項軍人原係高級中學、國民中學或其同等學校學歷、其復學、就學已超過法定學齡者,得申請補習教育或職業訓練。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6條,軍人在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若要進行志願復學或就學,需在服役期滿退伍後的三個月內辦理報到後備軍人,並依下列規定進行: 1. 若是原先保留學籍及入學資格的軍人,可以憑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和前一條規定的證明書,直接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若原學校已不存在,則需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學。 2. 若是原本非在校學生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超過三年而免除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的軍人,可以憑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和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 對於前一款所提到的軍人,如果他們原本的學歷已經超過法定學齡,則可以申請補習教育或職業訓練。 以上內容參考自《中華民國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資料時間為最新修訂的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