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軍人權利,以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至五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至七十七條為限,其他勳賞撫卹優待及退除役官兵應享之權利,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根據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2條,該辦法所稱的軍人權利是指根據兵役法第45條第1款至第5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72條至第77條規定的權利。此外,根據其他法令的相關規定,軍人還享有勳賞、撫卹、優待以及退除役官兵的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