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商業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訂定之。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應接受委託機關或團體之指導、監督。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商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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