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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商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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