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輸出業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四章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 36–38共 3 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備查。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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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38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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