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33–35共 3 條
-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團體會員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依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
-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所屬聯合會。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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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3–35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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