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之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商業團體在要求某人入會時,必須以書面通知方式,並設定一個期限,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參考資料: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2條 (行政院公布日期: 199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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