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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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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2.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為處分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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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3條的規定: 1. 在主管機關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進行處分時,如果涉及到目的事業的事項,主管機關應該先獲得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這表示在處分商業團體時,必須獲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批准。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依照同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處分時,也需要同樣遵守上述規定。這表示在處分目的事業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獲得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可能是商業團體主管機關)的同意。 根據這兩項規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要求在處分商業團體或目的事業時,主管機關必須獲得相關的主管機關的同意。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多個主管機關能就相關事項進行協調,並促進公平和合理的決策。參考範例和相關資料尚不清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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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目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