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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67違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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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2. 2.商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3. 3.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准。
  4. 4.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67條規定了商業團體違反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時,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的處分措施,包括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撤免其理事、監事、整理以及解散。此外,商業團體經解散後,應立即重新組織。下級主管機關在執行第三款至第六款處分措施時,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此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可以執行第一款至第三款處分措施。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國外華僑商業團體之組織,準用第四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商業團體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610714 制定)

國外華僑商業團體之組織,準用第四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商業團體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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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67 條規定:「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