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67條規定了商業團體違反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時,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的處分措施,包括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撤免其理事、監事、整理以及解散。此外,商業團體經解散後,應立即重新組織。下級主管機關在執行第三款至第六款處分措施時,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此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可以執行第一款至第三款處分措施。
國外華僑商業團體之組織,準用第四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商業團體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國外華僑商業團體之組織,準用第四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商業團體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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