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 67 條(違法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 商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 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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