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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68兼營營業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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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68條,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這項法規的目的是限制商業團體同時從事營利活動,以防止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或其他不當行為。根據這項條文,商業團體只能專注於執行其主要業務,而不能同時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是商業團體不得兼營營利事業,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是營利事業。根據我的了解,商業團體通常是指公司、合夥、協會等類型的法人組織。營利事業則是指從事買賣、交易、提供服務等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根據商業團體法的相關資料,例如商業團體法第68條的解釋函、法院判決或其他相關法規,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這項法規的內容和規定。然而,在給定的上下文中並未提供與商業團體法第68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詳細的解釋。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監事任期屆滿時,依本法改組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714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監事任期屆滿時,依本法改組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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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68 條規定:「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