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68條,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這項法規的目的是限制商業團體同時從事營利活動,以防止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或其他不當行為。根據這項條文,商業團體只能專注於執行其主要業務,而不能同時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是商業團體不得兼營營利事業,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是營利事業。根據我的了解,商業團體通常是指公司、合夥、協會等類型的法人組織。營利事業則是指從事買賣、交易、提供服務等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根據商業團體法的相關資料,例如商業團體法第68條的解釋函、法院判決或其他相關法規,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這項法規的內容和規定。然而,在給定的上下文中並未提供與商業團體法第68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詳細的解釋。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監事任期屆滿時,依本法改組之。
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監事任期屆滿時,依本法改組之。
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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