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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66理、監事之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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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66條規定,在商業團體中,如果理事或監事違反法規或從事私下交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員可以提出罷免申請。在會員大會上,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成員,且這些出席成員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過罷免。另外,主管機關也需要依法處理罷免事件。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凡全國性商業團體,因國家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除原選出之理、監事,仍應繼續行使職權外,其理、監事之缺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團體補選充任之;其所補選理、監事之任期,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0610714 制定)

凡全國性商業團體,因國家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除原選出之理、監事,仍應繼續行使職權外,其理、監事之缺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團體補選充任之;其所補選理、監事之任期,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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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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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66 條規定:「商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