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其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65條,如果一家公司或行號停業超過一年且查明屬實,該公司所屬的團體應該提請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時也要通知發證機關。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停業的公司不再享有該團體的會員身份。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如果一家公司停業一年後仍未復業,並且經過商業團體查證屬實,該團體就應該提請理事會通過註銷這家公司的會籍,並報告主管機關和發證機關。
商業團體,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其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商業團體,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其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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