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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65會籍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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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其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65條,如果一家公司或行號停業超過一年且查明屬實,該公司所屬的團體應該提請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時也要通知發證機關。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停業的公司不再享有該團體的會員身份。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如果一家公司停業一年後仍未復業,並且經過商業團體查證屬實,該團體就應該提請理事會通過註銷這家公司的會籍,並報告主管機關和發證機關。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商業團體,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0711203 全文修正)

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其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 註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10714 制定)

商業團體,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0711203 全文修正)

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其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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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65 條規定:「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其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