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商業團體法第 64 條規定了商業團體對於會員未按照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的處分程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商業團體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對欠繳會費的會員進行處分: 一、勸告:對於欠繳會費已滿三個月的會員進行勸告。 二、警告:對於欠繳會費已滿六個月且已經接受過勸告但未履行的會員進行警告。 三、停權:對於欠繳會費已滿九個月且已經接受過警告但未履行的會員進行停權處分,該會員將無法參加各種會議,並且不能當選為理事、監事以及享受團體的一切權益。對於已經當選為理事、監事的會員,應解職處理。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01)
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基於尊重商業團體自治自律原則,相關處罰可於商業團體章程訂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罰鍰規定,以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基於尊重商業團體自治自律原則,相關處罰可於商業團體章程訂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罰鍰規定,以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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