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業團體法64

快速跳轉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 64 條規定了商業團體對於會員未按照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的處分程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商業團體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對欠繳會費的會員進行處分: 一、勸告:對於欠繳會費已滿三個月的會員進行勸告。 二、警告:對於欠繳會費已滿六個月且已經接受過勸告但未履行的會員進行警告。 三、停權:對於欠繳會費已滿九個月且已經接受過警告但未履行的會員進行停權處分,該會員將無法參加各種會議,並且不能當選為理事、監事以及享受團體的一切權益。對於已經當選為理事、監事的會員,應解職處理。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01)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610714 制定)

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1040123 修正)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基於尊重商業團體自治自律原則,相關處罰可於商業團體章程訂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罰鍰規定,以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714 制定)

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1040123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基於尊重商業團體自治自律原則,相關處罰可於商業團體章程訂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罰鍰規定,以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64 條規定:「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