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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3448 號
要旨
查狹義之「行政罰」又稱「秩序罰」,其性質上與為達成實現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目的而得反復科處之「執行罰」有別。申言之,行政罰係以對過去違反義務行為懲罰為目的,對於義務之違反者,僅得予以一次之處罰,除再犯外,不得予處罰,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參見管歐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第四八四頁,如附件) 。本案公司、行號或會員不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入會或繳納會費,經依同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鍰者,核其性質係屬行政罰,如拒不繳納,而依同法第七十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竣事後,其違反義務之事件,即告一結束,故除再犯外,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即不得再予處罰。參考前開說明,本部原則上贊同內政部法規委員會會議決議「......揆諸一事不兩罰原則,自不得再處以罰鍰」意見,認為就同一行為不得再依同條文處罰鍰。惟有關會員不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繳納會費部分,如該項繳納會費義務不以一次為限,會員負有按期 (或年度) 繳納義務者,設該會員有拒不繳納當期 (年度) 會費行為,經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處罰鍰並執行竣事後,仍不繳納次期 (或年度) 會費時,即屬再行違反商業團體法之行為,自仍得適用同條文處罰鍰。此係再犯,與行政罰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並不相違。
全文內容
查狹義之「行政罰」又稱「秩序罰」,其性質上與為達成實現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目的而得反復科處之「執行罰」有別。申言之,行政罰係以對過去違反義務行為懲罰為目的,對於義務之違反者,僅得予以一次之處罰,除再犯外,不得予處罰,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參見管歐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第四八四頁,如附件) 。本案公司、行號或會員不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入會或繳納會費,經依同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鍰者,核其性質係屬行政罰,如拒不繳納,而依同法第七十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竣事後,其違反義務之事件,即告一結束,故除再犯外,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即不得再予處罰。參考前開說明,本部原則上贊同內政部法規委員會會議決議「......揆諸一事不兩罰原則,自不得再處以罰鍰」意見,認為就同一行為不得再依同條文處罰鍰。惟有關會員不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繳納會費部分,如該項繳納會費義務不以一次為限,會員負有按期 (或年度) 繳納義務者,設該會員有拒不繳納當期 (年度) 會費行為,經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處罰鍰並執行竣事後,仍不繳納次期 (或年度) 會費時,即屬再行違反商業團體法之行為,自仍得適用同條文處罰鍰。此係再犯,與行政罰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並不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