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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