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63條共有兩項規定: 1. 如果商業團體發現某些公司或行號未依法加入為會員,商業團體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公司或行號,在限期內加入會員。如果超過限期仍未加入會員,商業團體應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要求主管機關通知該公司或行號在三個月內加入會員。如果超過三個月仍然不加入會員,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 2. 如果商業團體發現某些團體未依法加入為會員,商業團體應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要求主管機關通知該團體在限期內加入會員。如果超過三個月仍然不加入會員,就依照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分。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第63條。
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商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立法理由一、依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一項所定罰鍰之貨幣單位,修正為新臺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五、整理。 六、解散。 商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
一、依立法體例將原條文第一項所定罰鍰之貨幣單位,修正為新臺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