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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62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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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商業會,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 62 條,各級商業會在適用本章規定之外,可以適用第二章的相關法規。 這表示各級商業會在適用商業團體法時,可以參考第二章的相關法規。第二章涵蓋了有關商業團體的組織、會員資格、會員權益、管理等相關規定。 例如,商業團體法第 11 條規定了商業團體的組織形式和設立要件,可以在適用商業團體法第 62條時參考。另外,商業團體法第 21 條規定了商業團體組織的會員資格和會員的權益,也可以作為參考資料。 這些參考資料可以幫助法律系教授深入理解商業團體法第 62 條的適用範圍和相關規定,並且指導其他人在解釋和應用該法條時提供參考。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商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得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0711203 全文修正)

各級商業會,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0610714 制定)

商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得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0711203 全文修正)

各級商業會,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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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62 條規定:「各級商業會,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