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商業團體法第29條規定了會員大會的決議要件。根據該條款,一般決議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的出席和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意為基準。而對於以下列出的幾項特定事項的決議,則需要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和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1. 章程的變更 2. 會員及會員代表的處分 3. 理事、監事的解職 4. 財產的處分 5. 清算的決議以及清算人的選派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條解釋了會員大會決議的出席和同意人數的要求。根據該條款,如果在會員大會開會時的出席人數不足以達到法定的出席人數要求,則會議應予以延期。同樣的,如果在表決時的同意人數不足以達到法定的同意人數要求,則該決議無效。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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