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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30預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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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30條是關於商業同業公會在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可以進行預備會議的規定。預備會議是在地域上進行分區,按照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然後再進行合開的代表大會,以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會員在大會上有充分的代表性和發言權。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並未找到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代表人名詞
(0610714 制定)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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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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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30 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