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商業團體法第30條是關於商業同業公會在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可以進行預備會議的規定。預備會議是在地域上進行分區,按照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然後再進行合開的代表大會,以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會員在大會上有充分的代表性和發言權。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並未找到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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