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 30 條(預備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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