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商業團體法第 31 條規定,理事會和監事會應該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此外,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都有權列席會議。根據這個條文,商業團體的理事會和監事會需要定期開會,並且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有權參加會議。這個規定確保了商業團體的透明和有效運作。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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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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