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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31理、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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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 31 條規定,理事會和監事會應該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此外,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都有權列席會議。根據這個條文,商業團體的理事會和監事會需要定期開會,並且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有權參加會議。這個規定確保了商業團體的透明和有效運作。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0711203 全文修正)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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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714 制定)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0711203 全文修正)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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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31 條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