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32條,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決議需有過半數的理事或監事出席。 2. 出席人數過半數的人必須同意該決議。 3. 但如果是理事或監事辭職的情況,則必須有過半數的理事或監事出席,並且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該辭職。 例如,如果一個商業團體的理事會有10名理事,則至少需要6名理事出席,並且這6名理事中必須有超過半數(即4名)同意該決議才有效。如果有理事辭職,則至少需要7名理事出席,並且這7名理事中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即5名)同意該辭職才有效。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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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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