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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32理、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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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32條,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決議需有過半數的理事或監事出席。 2. 出席人數過半數的人必須同意該決議。 3. 但如果是理事或監事辭職的情況,則必須有過半數的理事或監事出席,並且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該辭職。 例如,如果一個商業團體的理事會有10名理事,則至少需要6名理事出席,並且這6名理事中必須有超過半數(即4名)同意該決議才有效。如果有理事辭職,則至少需要7名理事出席,並且這7名理事中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即5名)同意該辭職才有效。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0711203 全文修正)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714 制定)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0711203 全文修正)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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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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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32 條規定:「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