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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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