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27條規定了會員大會的召集方式和次數。根據該條的第一項,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而臨時會議則在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根據第二項,如果無法按照法律召集會議,則可以由主管機關指定一名理事召集會議。 這意味著商業團體法要求商業團體的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可參考的例子是當會員代表達到五分之一的數量時,他們可以要求召開臨時會議。另外,如果無法按法律規定召集會議,則可以由主管機關指定一名理事召集會議。
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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