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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27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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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2. 2.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27條規定了會員大會的召集方式和次數。根據該條的第一項,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而臨時會議則在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根據第二項,如果無法按照法律召集會議,則可以由主管機關指定一名理事召集會議。 這意味著商業團體法要求商業團體的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可參考的例子是當會員代表達到五分之一的數量時,他們可以要求召開臨時會議。另外,如果無法按法律規定召集會議,則可以由主管機關指定一名理事召集會議。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610714 制定)

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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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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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27 條規定:「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