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 27 條(會員大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業團體法 第2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