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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26會務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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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26條規定了商業同業公會可以根據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將負責處理與會務相關的工作,並在理事長的指示下執行相應的職責。根據這條法規,商業同業公會有權聘請這些會務工作人員來協助解決會務事宜,以確保公會的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範例:一個商業同業公會可能聘請一位會務工作人員作為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公會的日常運作。這位工作人員可能負責處理公會會員的登記、收費、公告發佈、會議組織等相關事務。他/她的職責是根據公會章程和理事長的指示來執行相應的會務工作。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解職者。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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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714 制定)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解職者。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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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26 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