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商業團體法第26條規定了商業同業公會可以根據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將負責處理與會務相關的工作,並在理事長的指示下執行相應的職責。根據這條法規,商業同業公會有權聘請這些會務工作人員來協助解決會務事宜,以確保公會的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範例:一個商業同業公會可能聘請一位會務工作人員作為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公會的日常運作。這位工作人員可能負責處理公會會員的登記、收費、公告發佈、會議組織等相關事務。他/她的職責是根據公會章程和理事長的指示來執行相應的會務工作。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解職者。
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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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解職者。
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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