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商業團體法第25條(解任)規定了理事、監事擁有的解任情況,一旦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理事、監事應立即解任,其缺額則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根據商業團體法的相關規定,理事、監事在出現上述情況時應解任,缺額則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例如,如果一位理事因故辭職並經過理事會決議通過,則該理事應立即解任,並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其缺額。另外,如果一位監事的所代表的公司依法退會或被停權或註銷會籍,該監事也應解任。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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