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 25 條(解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