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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25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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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25條(解任)規定了理事、監事擁有的解任情況,一旦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理事、監事應立即解任,其缺額則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根據商業團體法的相關規定,理事、監事在出現上述情況時應解任,缺額則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例如,如果一位理事因故辭職並經過理事會決議通過,則該理事應立即解任,並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其缺額。另外,如果一位監事的所代表的公司依法退會或被停權或註銷會籍,該監事也應解任。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0711203 全文修正)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 註銷名詞
(0610714 制定)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0711203 全文修正)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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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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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25 條規定:「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