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商業團體法第24條規定,理事、監事為無給職。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這意味著商業團體的理事和監事不接受薪資或報酬。他們的角色是出於公益性質,維護商業團體的利益和規範其運作。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理事和監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使其能夠有效履行職責。例如,一個商業團體的理事或監事不得從該團體獲得任何薪資或報酬,以確保他們不受財務利益的影響,而能夠為整個團體的利益而工作。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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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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