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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39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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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
  2. 2.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39條規定了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的清算程序和賸餘財產歸屬的原則。根據該條第一項,商業同業公會在解散時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如果無法選派,則由該公會、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指定清算人。 根據第二項,商業同業公會的清算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的商業同業公會,如果解散的原因是會員不足法定數額,則清算賸餘財產應歸屬於其所加入的直轄市或縣(市)的商業會。 以下提供兩個相關範例: 1. 如果一個商業同業公會因為內部糾紛或其他原因解散,根據這條法條,該公會應該進行清算程序,並由會員大會選派清算人。如果會員大會無法進行選派,則該公會、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可以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清算人。 2. 如果一個商業同業公會因為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根據這條法條,該公會的清算賸餘財產應歸屬於其所加入的直轄市或縣(市)的商業會。這意味著解散後的賸餘財產將轉移到直轄市或縣(市)的商業會作為其資產。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   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

  • 清算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10714 制定)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   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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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39 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