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39條規定了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的清算程序和賸餘財產歸屬的原則。根據該條第一項,商業同業公會在解散時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如果無法選派,則由該公會、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指定清算人。 根據第二項,商業同業公會的清算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的商業同業公會,如果解散的原因是會員不足法定數額,則清算賸餘財產應歸屬於其所加入的直轄市或縣(市)的商業會。 以下提供兩個相關範例: 1. 如果一個商業同業公會因為內部糾紛或其他原因解散,根據這條法條,該公會應該進行清算程序,並由會員大會選派清算人。如果會員大會無法進行選派,則該公會、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可以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清算人。 2. 如果一個商業同業公會因為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根據這條法條,該公會的清算賸餘財產應歸屬於其所加入的直轄市或縣(市)的商業會。這意味著解散後的賸餘財產將轉移到直轄市或縣(市)的商業會作為其資產。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 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 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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