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事業之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公會承擔之。
商業團體法第40條規定了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事業的停止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停止興辦事業必須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一旦停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將由該公會承擔。這意味著公會要承擔停止後所產生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最新修訂日期不詳,僅提供一個與商業團體法相關的範例來源:中華民國商業司《商業團體辦法》(2019年)。
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得依決議選派清算人;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該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指定之。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公會承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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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得依決議選派清算人;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該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指定之。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公會承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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