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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40興辦事業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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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事業之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公會承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40條規定了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事業的停止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停止興辦事業必須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一旦停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將由該公會承擔。這意味著公會要承擔停止後所產生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最新修訂日期不詳,僅提供一個與商業團體法相關的範例來源:中華民國商業司《商業團體辦法》(2019年)。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得依決議選派清算人;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該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指定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公會承擔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714 制定)

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得依決議選派清算人;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該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指定之。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公會承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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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40 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事業之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公會承擔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