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41條規定,在同一省區內,如果有半數以上的縣(市)成立了商業同業公會,並經內政部核准後,可以組成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而在同一省區內,如果成立的商業同業公會未達到前述數量,則可以報經內政部特准後,組成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2021年內政部發布的《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1的內政部核准程序可以參考: 「第十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合併之程序如下: 一、擬合併之商業同業公會…2併入後者之名聯合會籍…3合併後並屬合併後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範圍內申請核准。」 這一部分解釋了商業同業公會之間合併的程序,需要先擬定合併計畫,將待併入的商業同業公會名稱併入後者之名聯合會籍,並申請核准。所以商業團體法第41條之1提到的核准程序可以參考於上述法規。 同樣地,依照2021年內政部發布的《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2中提到的特准程序可以參考: 「第十一條 未達第十條合併條件之商業同業公會,報內政部核准之裁判,視情得准合併,並告經營業者註銷其會籍及營業,其併入後之商業同業公會承接該地營業者,據以開始其業務。」 這段法規解釋了當商業同業公會未達到合併條件時,可以報請內政部核准並視情得准合併,合併後,已註銷會籍及營業的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由承接的商業同業公會據以繼續。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2021年修正版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在同一省區內,有半數以上縣(市)成立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者,報經省級主管機關核准,得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在同一省區內,其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報經省主管機關特准後,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在同一省區內,有半數以上縣(市)成立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者,報經內政部核准,得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在同一省區內,其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報經內政部特准後,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將省級主機關核准或特准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規定,修正改由內政部核准或特准。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在同一省區內,有半數以上縣(市)成立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者,報經省級主管機關核准,得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在同一省區內,其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報經省主管機關特准後,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將省級主機關核准或特准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規定,修正改由內政部核准或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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