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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41 條(省聯合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同一省區內,有半數以上縣(市)成立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者,報經內政部准,得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2. 在同一省區內,其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報經內政部特准後,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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