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42條是關於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組織及成員的規定。根據該條的內容: 1. 全國有三個以上省(市)成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這意味著,如果全國有三個以上的省(市)成立了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這些公會可以合組成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2. 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在全國成立的公會還未達到前項所規定的數量時,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同意後組成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這意味著,如果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在全國成立的公會數量還不夠達到前項所規定的數量,可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同意後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3. 縣(市)商業同業公會因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解散或無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時,可以加入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作為會員。 這意味著,如果縣(市)商業同業公會因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解散或沒有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可以選擇加入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作為會員。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在同一省區內,應成立縣(市)某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縣(市),有半數以上已成立商業同業公會時,得呈經省級主管機關核准,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全國有七以上省(市)成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在全國成立之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全國有三以上省(市)成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在全國成立之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立法理由現今法律的規定,是源自於舊時的我國疆域版圖,與現行實際情況並不一致,導致各業省(市)成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者數目根本未達七家,有關全國聯合會之組成規定應該予以配合修正。
全國有三以上省(市)成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在全國成立之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縣(市)商業同業公會因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解散或無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者,得加入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因應行政區域調整後,部分縣(市)商業同業公會數量減少,囿於規模及經濟效益無法推展,而解散現有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或無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因仍有上一級團體可依附,爰增列第三項允許其得加入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三、目前同業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雖然會員不同,但會員代表高度重疊,會務推動之核心人員亦大致相同,故省聯合會地位逐漸褪色。依本條第三項,縣(市)商業同業公會既有全國聯合會可依附,較無重組省聯合會意願,惟倘該業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重新成立,則原已加入全國聯合會之該業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自應退出該業全國聯合會,並應重新加入省聯合會。
在同一省區內,應成立縣(市)某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縣(市),有半數以上已成立商業同業公會時,得呈經省級主管機關核准,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全國有七以上省(市)成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在全國成立之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現今法律的規定,是源自於舊時的我國疆域版圖,與現行實際情況並不一致,導致各業省(市)成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者數目根本未達七家,有關全國聯合會之組成規定應該予以配合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因應行政區域調整後,部分縣(市)商業同業公會數量減少,囿於規模及經濟效益無法推展,而解散現有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或無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因仍有上一級團體可依附,爰增列第三項允許其得加入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三、目前同業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雖然會員不同,但會員代表高度重疊,會務推動之核心人員亦大致相同,故省聯合會地位逐漸褪色。依本條第三項,縣(市)商業同業公會既有全國聯合會可依附,較無重組省聯合會意願,惟倘該業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重新成立,則原已加入全國聯合會之該業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自應退出該業全國聯合會,並應重新加入省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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