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商業團體法第43條規定了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經費的繳納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經費由所屬團體會員繳納,繳納的金額為其常年會費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並在章程中訂定繳納方式。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商業團體法,並沒有詳細提到常年會費的具體金額範圍。根據最新的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的經費由會員繳納,具體金額範圍則根據各團體的章程訂定。這意味著繳納的常年會費在法規上沒有具體的固定金額範圍,會依據各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章程而有所不同。 例如,某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章程規定會員每年需繳納常年會費的百分之十,則根據商業團體法第43條,該會員就應按照這個比例繳納經費。同樣地,如果另一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章程規定會員每年需繳納常年會費的百分之五,那麼該會員就應按照這個比例繳納經費。 根據商業團體法的規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得以訂定章程,其中包括會員的繳納方式和金額範圍。因此,商業團體法第43條的逐條釋義主要是解釋了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經費繳納方式,並沒有具體規定常年會費的金額範圍,具體的金額範圍會根據各團體的章程自行訂定。
凡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成立滿七單位以上時,得呈准主管機關,合組全國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性質特殊之團體,發起單位不足以上規定數額者,得由主管機關酌情核准之。 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應參加全國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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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成立滿七單位以上時,得呈准主管機關,合組全國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性質特殊之團體,發起單位不足以上規定數額者,得由主管機關酌情核准之。 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應參加全國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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