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中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商業團體法第44條規定了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代表選派方式。根據該法條,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代表應由各所屬團體會員中選派出來。具體的代表人數則根據各所屬團體會員所負擔的經費比例在章程中予以確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有3個所屬團體會員A、B、C,並且會員A負擔的經費比例為40%,會員B為30%,會員C為30%。根據商業團體法第44條的規定,這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的代表人數應按照這些比例在章程中確定。例如,如果總代表人數為10人,則會員A可能選派4名代表,會員B和C可能各選派3名代表。這樣構成的代表團體就可以代表各個所屬會員對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進行代表性的決策和參與相關活動。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中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中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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