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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秘台廳(一)字第 019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社會團體之清算應依其是否業經法人登記來決定是否有民法上關於清算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查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四條有關清算之規定,係得指法人之清算而言。來文所述之社會團體,如經法人登記者,其解散後之清算程序,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若未經法人登記者,僅屬一非法人團體,自無適用上開清算規定之餘地。又商業團體為商炖團體法第二條所明定之法人,一般未經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與此有別,有關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九條清算之規定,亦非當然得予援用,至法人清算期間有無限制乙節,法律並無明文,但解散後之法人,於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至清算終結止,仍應視為存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秘台廳(一)字第 019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8 月 15 日發布,要旨:社會團體之清算應依其是否業經法人登記來決定是否有民法上關於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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