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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三字第 143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縣商業同業公會為商業團體,係商業團體法明定之法人,其解散時,應行清算,而其人格之存續,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

全文內容

按縣商業同業公會為商業團體,係商業團體法人所明定之法人,此觀商業團體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2 條之規定即明。而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又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商業團體法第 39 條第 1 項及民法第 40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縣商業同業公會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秘台廳民三字第 143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縣商業同業公會為商業團體,係商業團體法明定之法人,其解散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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